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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16日公告修正《勞基法施行細則》,共增修刪改16條條文,是《勞基法施行細則》實施32年來最大幅度修正,也讓特休假的休假方式,除了原本的周年制和曆年制外,也增加了可讓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年度期間。

過去特休假未休完,企業往往視勞工自行放棄休假權利,勞基法施行細台中拉皮手術整形診所推薦則公布之後明定,企業除可採到職日計算年資給假外,在明定勞資雙方同意前提下,企業可以每年元月1日到12月31日(曆年制)或會計年度做為給假與結清計算基礎。台中削骨

至於要特休假要使用周年制、曆年制,還是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年度期間,則由勞資雙方合意訂之。周年制與曆年制計算方式也各有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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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週年制與曆年制的不同點。(製圖/記者張雄風,2017.6.16)

舉例,若以周年制計算,勞工在民國106年7月1日到職,依新法在民國107年1月1日到職滿6月可獲3天特休假,在民國107年7月1日到職滿1年可再獲7天特休假。

以曆年制計算,勞工同樣在民國106年7月1日到職,則勞工可在民國107年度(1月1日至12月31日)獲得3天假之外,滿1年的7天可照比例給3.5天,合計6.5天;民國108年度則可獲得剩下的3.5天,再加上下一年度10天的照比率給予5天,合計8.5天,以此類推。

而新增的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年度期間,則是假設勞工在6月1日到職滿1年,依規定就有7天特休假,但可以依照勞資雙方約定更改休假期間,如將這7天從到職滿一年後的7月1日開始至隔年的7月1日。

若有未休完的特休假,施行細則中規定,雇主應在勞工符合休特休假條件的30天內告知勞工可行使該權利;未休完的特休假,應折算日薪發給勞工,日薪以最近一個月月薪除以30計算;雇主應在年度終結30天內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勞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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